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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来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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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西律法有关亲属通婚的限制,至什么程度应用在今日的基督徒身上?

耶和华给以色列国的律法,在婚礼仪式和程序方面,着墨不多。不过,律法却就某些婚姻关系,定下了一些限制。例如,利未记18:6-20就“骨肉之亲”发生性关系,列出一连串的禁令。经文详尽地指出,不可跟哪些亲属发生性关系。当然,基督徒不在摩西律法之下,不用遵守其中的法令。(以弗所书2:15;歌罗西书2:14)可是,这并不是说基督徒在拣选配偶时,可以对摩西律法的禁令置之不理。原因是多方面的。

首先,各地的世俗律法都有禁止血亲通婚的法律条文。基本说来,基督徒有义务服从当地的律法。(马太福音22:21;罗马书13:1)尽管各地的法律细节不尽相同,但现今大多数有关血亲通婚的律法,主要都是基于遗传学的问题。血亲通婚产生的后代,先天畸形和患上先天性疾病的机会率都较高,这已经是既定事实。基于这个原因,也要顺服“在上当权的”,基督徒会按照当地的婚姻法例,缔结合法的婚姻。

此外,基督徒还要考虑当地的社会文化习俗和道德观念。差不多各种文化背景的社会都不容许血亲通婚,把它视为乱伦,所以也是一种禁忌。虽然,在不同的文化中,禁忌的范围不一样,但据《不列颠百科全书》说,“一般说来,当男女之间遗传学上的亲属关系越亲密,约束他们之间性关系的禁忌就越强烈,社会的批评和指责也越严厉”。因此,即使不涉及乱伦,基督徒也不想漠视社会约定俗成的文化习俗。此外,如果社区里的人对一些关系特别敏感是有理由的,那么,基督徒也不能对他们的感受毫不理会。因为他们不愿使基督徒会众和上帝的名蒙受羞辱。——哥林多后书6:3

上帝赋予人的良心也不容忽视。所有人都有一种与生俱来的道德感。(罗马书2:15)除非人因为惯行恶事,良心被歪曲了或变得麻木,否则良心会让人知道,什么事是适当而为人接受,什么事是不适当而招人非议。耶和华向以色列人颁布禁止骨肉之亲通婚的律法时,间接提到这一点。圣经说:“你们从前所住的埃及地,当地的人所做的事,你们不可做。我要领你们去的迦南地,当地的人所做的事,你们也不可做;他们的律例,也不可遵从。”(利未记18:3)基督徒珍视他们受圣经熏陶的良心,不容许世人堕落的道德感腐化自己的良心。——以弗所书4:17-19

那么,我们可以作出什么结论呢?虽然基督徒并不在摩西律法之下,他们的良心却使他们清楚看出,不论是父女母子还是兄弟姊妹之间的血亲通婚,都是基督徒团体完全不能接受的。 *至于跟其他的亲属结婚,基督徒会考虑世俗合法婚姻的律法,同时也会顾及社会文化习俗的禁忌。这几方面,我们必须慎重考虑,才不致违反圣经的命令:“婚姻人人都该尊重。”——希伯来书13:4

[脚注]

^ 7段 若想获得更多有关的资料,请参阅“乱伦婚姻——基督徒应对之有什么看法?”,《守望台》1978年9月15日刊23-26页。